(2016)粤03执34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黄洪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黄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4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西路钜建工业大厦底层,组织机构代码:70850391-4。负责人:郑丹。被执行人:黄洪海,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洪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8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230,115.03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洪海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御峰园三期C区C9栋复式××号房产【不动产证号(房屋买卖合同号)龙12-4464】。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御峰园三期C区C9栋复式××号房产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执二字第04808号案件首位查封,鉴于该房产系本案抵押物,本院商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将该房产移送本院执行,该院复函同意由本院处分该房产。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并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黄洪海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御峰园三期C区C9栋复式××号房产。拍卖所得价款为人民币6,420,000元,扣除评估费人民币26,926元后,本院已将人民币2,512,992.33元优先划付申请执行人即抵押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并扣划本案执行费27,529.92元。对于剩余拍卖款项,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3执346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法定期限内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无异议,本院已依法按照上述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2017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其债权已经得到全部实现,特向本院依法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841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529.92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84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满星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