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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王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10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住喀左县六官营子镇梅素台村六组000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住喀左县大城子镇小双庙村六组6-9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住喀左县六官营子镇梅素台村六组00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住喀左县六官营子镇梅素台村六组0023号。被执行人:姜某,住喀左县六官营子镇龙王庙村三组001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王某与被执行人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喀交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秀华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郭   佳   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