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段俊如与段育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俊如,段育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段俊如,女性,2004年3月7日出生,住浑江区被执行人:段育静,男性,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俊如与被执行人段育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待足额再执行扣划,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148号案件的执行。待足额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唐晓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