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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夏青云与田春来为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青云,田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2号申请执行人:夏青云,女,生于1954年2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田春来,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25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夏青云申请执行田春来为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履行部分义务款,双方并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写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