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邵某某人格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33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邵某某,女,199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人格权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木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