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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潘洪与张立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洪,张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6号���请执行人潘洪,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集安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花甸镇横路村*组。被执行人张立杰,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腰营乡。申请执行人潘洪与被执行人张立杰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任建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