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潘洪与张立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洪,张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恢6号���请执行人潘洪,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集安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花甸镇横路村*组。被执行人张立杰,男,1974年4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腰营乡。申请执行人潘洪与被执行人张立杰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任建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