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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振南、李世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南,李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南,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李世鹏,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段。本院在执行张振南申请执行李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徐依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