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振南、李世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南,李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南,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李世鹏,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霸州市段。本院在执行张振南申请执行李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海秋审判员 杨建民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徐依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