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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奥克欧帝斯襄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奥克欧帝斯襄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奥克欧帝斯襄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审理的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奥克欧帝斯襄阳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假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乔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沈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