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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殿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殿国,庞桂林,黄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被执行人冯殿国,男,满族,1956年10月25日生,教师,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庞桂林,男,汉族,1958年8月24日生,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黄春艳,女,汉族,1958年2月19日生,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殿国、庞桂林、黄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高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