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XX申请执行龙XX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龙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刘X,男,1988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老城区XX。被执行人:龙XX,男,1989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新客运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与被执行人龙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被执行人报告了其财产情况但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云2503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被执行人龙XX于2017年3月1日前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刘X金额人民币70000元。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核查,查明:被执行人登记有云GS**长安牌面包车一辆(该车辆已作价360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2家银行均无存款;在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认为,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报告了财产,经核查属实,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此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勇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黄晓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