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立柱与唐宜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柱,唐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416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柱,男,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唐宜平,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本院审理的王立柱与唐宜平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襄江审判员 许华兵审判员 乔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沈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