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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郑州高富肥料有限公司与徐州潘安湖乡村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高富肥料有限公司,徐州潘安湖乡村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高富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被执行人徐州潘安湖乡村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区。申请执行人郑州高富肥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潘安湖乡村休闲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撤回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宋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