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许鸽与赵占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鸽,赵占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938号原告许鸽,曾用名徐鸽,女,196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赵占齐,曾用名赵站齐,男,195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鸽与被告赵占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在2016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许鸽负担。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潘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