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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曹杰与史颜菘、刘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杰,史颜松,刘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82号申请执行人曹杰,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史颜松,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刘金明,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木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