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曹杰与史颜菘、刘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杰,史颜松,刘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82号申请执行人曹杰,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史颜松,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刘金明,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木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