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14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梁增勤、梁学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增勤,梁学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14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梁增勤,男,195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申请人梁学银,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梁增勤与被执行人梁学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做出(2016)豫1424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梁学银名下资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梁学银长期外出居无定所。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梁增勤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24执36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祖丽丽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白文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