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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渊、胡卫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渊,胡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保67号申请执行人:朱渊,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卫,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执行人朱渊与被执行人胡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鄂0528民初8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胡卫所有的渝F×××××号丰田霸道越野车(价值约300000元)。申请执行人朱渊自愿以其所有的价值120000元的鄂E×××××号福克斯小型汽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朱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胡卫所有的渝F×××××号丰田霸道越野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申请执行人朱渊所有的鄂E×××××号福克斯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毛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