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齐剑与韦向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剑,韦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715号申请执行人齐剑,男,1968年8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韦向阳,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现羁押于西安监狱。申请执行人齐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向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表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