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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齐剑与韦向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剑,韦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715号申请执行人齐剑,男,1968年8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韦向阳,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现羁押于西安监狱。申请执行人齐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向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表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