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万海与被申请人吴永棠、王福明、燕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达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万海,吴永棠,王福明,大庆燕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达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合议制案件用)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张万海,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永棠(曾用名吴天),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福明,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大庆燕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灼,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安达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占胜,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万海与被申请人吴永棠、王福明、大庆燕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达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万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 峰 娟审判员 ��鞠元凤审判员 伍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季 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