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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22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刘占辉、佘雨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辉,佘雨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22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刘占辉,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1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佘雨欣,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28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执行的刘占辉与佘雨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判期间作出的(2016)豫1222民初64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佘雨欣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上阳南路998号1幢3单元01层0111号、0112号房屋两套;查封了刘占辉所有的丰田兰德酷路泽,车牌号为豫M×××××号汽车一辆;查封了刘占辉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二街坊13号院3#楼3单元1层0105号房屋一套。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佘雨欣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上阳南路998号1幢3单元01层0111号、0112号房屋两套的查封。二、解除对刘占辉所有的丰田兰德酷路泽,车牌号为豫M×××××号汽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刘占辉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路二街坊13号院3#楼3单元1层0105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聂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任安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