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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乔军与高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军,高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13号申请执行人:乔军,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高小军,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乔军与高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高小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小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小军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高小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乔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袁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