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梅花、章零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梅花,章零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刘梅花,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高中文化,铅山县就业局职员,住江西省铅山县。申请执行人章零初,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刘梅花与被执行人章零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47元,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章零初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股权信息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章零初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的财产线索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苏祖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