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信英、广西北流市西南海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信英,广西北流市西南海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谢信英,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西南海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塘岸镇塘岸村。法定代表人曾源,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谢信英与被执行人广西北流市西南海林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位于北流市塘岸镇塘岸村的租用厂房内有砂光机、热压机、长槽机等机械设备一批,现上述机械设备正在另案处置中,处置完毕后,本案参与分配即可。此外,本院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刘峻志审判员 李圣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徐林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