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徐平荣诉被告安徽尧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平荣,安徽尧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358号原告:徐平荣,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涂中良,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尧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孙国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平荣诉被告安徽尧龙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尧龙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万钱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