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付华良与徐书奇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华良,徐书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266号申请执行人:付华良,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徐书奇,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付华良与徐书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无房产、车辆登记。因申请执行人未留联系电话,与其他申请执行徐书奇的申请执行人联系拟与付华良联系,但均无付华良的联系方式,故无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执行情况。现本案被执行人尚欠案款2587.5元,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