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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磊与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异31号异议人(担保人)邢真,女,汉族,1983年02月17日生。申请人杨磊,男,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杨磊诉执行邢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邢真认为,邢真为执行中的邢东的债务签订担保非处自于本人意愿,当时正处于哺乳期,身体情况欠佳,是在为担心弟弟影响下仓促签字,并没有详细了解签订内容以及法律的规定,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该异议案件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与申请人杨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2017)豫0106执异31号案件。本院认为,异议人邢真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异议。经审查。异议人邢真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邢真撤销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发兵助理审判员  吴锦江助理审判员  王光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