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钱万宝申请执行阎丕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万宝,阎丕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钱万宝,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阎丕立,男,194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钱万宝申请执行阎丕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祁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齐春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