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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XX泉申请关志民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泉,关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泉,男,195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关志民,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XX泉与关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冻结被执行人关志民公积金及工资账户,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XX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郭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