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肇州县兴胜苯板厂与张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州县兴胜苯板厂,张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肇州县兴胜苯板厂,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奋斗街。经营者:曹连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肇州镇。被执行人张红亮,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肇源镇。肇州县兴胜苯板厂与张红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红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肇州县兴胜苯板厂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红亮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肇州县兴胜苯板厂确认后,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红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肇州县兴胜苯板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红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肇州县兴胜苯板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英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