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肖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肖杰,唐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吉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哲,女,主任。被执行人肖杰,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唐露,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肖杰之妻。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2行审195号行政裁定书,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杰、唐露银行存款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何仕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