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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新干县鑫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邓国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干县鑫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邓国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23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鑫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北大道瑞和物流园9栋118号。组织机构代码:73637153-3。被执行人邓国如,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干县鑫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国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邓国如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多次利用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邓国如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证券等信息。3、向工商、国土、房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4、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于2017年2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对其限制高消费。6、于2017年6月20日对被执行人邓国如作出罚款3000元决定。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邓国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291019.29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0,未执行到位标的291019.29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林审判员  周军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杨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