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昝杰与霍林郭勒市宏胜煤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王艳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昝杰,霍林郭勒市宏胜煤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王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7号申请执行人昝杰,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霍林郭勒市,证件号码×××。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宏胜煤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霍林郭勒市煤化工园区。被执行人王艳荣,地址霍林郭勒市。昝杰与霍林郭勒市宏胜煤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王艳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内0581民初20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宏胜煤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王艳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昝杰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宏胜煤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王艳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昝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霍林郭勒市宏胜煤炭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王艳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昝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