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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众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刘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左后旗众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120号申请人科左后旗众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光辉,职务经理,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刘涛,男,36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执科左后旗众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刘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7年1月5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89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德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杨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