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犹县金裕恒钢构材料有限公司、周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犹县金裕恒钢构材料有限公司,周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4执12号申请人上犹县金裕恒钢构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锦。本院于立案执行上犹县金裕恒钢构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周锦买卖合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9112元,承担执行费336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911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24执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泉审判员 黄泽槐审判员 袁 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