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晋0602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段文武与符四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晋0602民初1085号原告:段文武,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文,朔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符四娥,女,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人。原告段文武诉被告符四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文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8000元人民币及相关利息12960元,共计20960元人民币,并请求判决利息延期至判决执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24日被告以给原告办理低保为由,向原告索取人民币8000元,声称她拿上钱就能办成,于是原告把8000元交给她。之后被告自索取该钱后再无音信。原告鉴于此因就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也不说不给,只说别人给了她钱之后才能给原告返还,一再无理推脱。无奈,原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具备为原告办理低保的资质,但其向原告作出承诺且收取费用拒不返还,其行为构成欺诈,该纠纷已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文武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费324元(原告已预付),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冀开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 郭俊彦书 记 员 陈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