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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任拴囤、崔伟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拴囤,崔伟霞,罗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56号申请执行人任拴囤,男,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崔伟霞,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罗鑫磊,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任拴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伟霞、罗鑫磊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413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宋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