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1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仰玉财、周明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仰玉财,周明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仰玉财,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周明举,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执行仰玉财与周明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执17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