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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十堰春林贸易有限公司与十堰邦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春林贸易有限公司,十堰邦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春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刚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十堰邦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街办武当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国强,男,汉族,1971年7月10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十堰邦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关于十堰春林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十堰邦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已审理完毕,现申请人十堰春林贸易有限公司要求对其在诉讼保全时提供担保的房产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十堰春林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鄂C×××××号)东风牌,车辆型号为:EQ5045XXY51DA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张刚文自由的鄂C×××××号广州雅阁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润青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鄂030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张大凤,女,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东风汽车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湖南路18号5栋2-202号。被执行人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49号。法定代表人杨光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光才,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文化广场中央华府。被执行人万海云,女,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40号1栋2单元401号。关于张大凤申请执行十堰市昌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光才、万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已审理完毕,现申请人张大凤要求对其在诉讼保全时提供担保的房产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陈小红名下位于十堰市白浪街办广州路6号1幢1-5-2号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白浪区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万云燕名下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北京北路68号4幢1-2-2号房屋(产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可审判员朱新祥审判员刘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润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