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程立玲与谭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立玲,谭德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民初2284号原告:程立玲,女,196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被告:谭德新,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程立玲与被告谭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立玲、被告谭德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立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9日,被告谭德新因无钱偿还刘湾银行贷款,从原告处借款48000元,被告承诺2017年3月份偿还原告5000元,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公正判决。被告谭德新辩称:今年3月份我给原告打电话,原告不接,原告给我一个卡号,没有姓名,我想落实一下,原告不接电话没法打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2月2日登记离婚。此后,双方为分割婚内共同财产产生纠纷,提起多起诉讼。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为执行的便利,原告代被告偿还了部分购房贷款48000元。2017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程立玲帮谭德新偿还刘湾银行贷款48000元,谭德新承诺每年3月份偿还程立玲5000元,如到期不还,程立玲可到法院起诉,谭德新承诺八年内还清。本案庭审中,被告出示其手机中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其发送的短信,内容为银行账号,被告称原告未注明账号持有人姓名。原告称之前的执行案件中被告向该账户打过款,其知道该账号系原告持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代被告偿还其他债务,可视为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借款,被告亦出具欠条予以认可并承诺分期偿还,故被告应按欠条记载的时间、金额偿还欠款。现第一期5000元的还款期限届满,被告未予偿还已属违约,而被告所称未还款的原因是原告仅提供账号未提供账户持有人的姓名,综合双方之间的关系及双方之前的诉讼情况,被告的辩解明显缺乏事实根据。而且在原告提供账号之后,被告完全可以自行核实并完成付款义务,故原告的行为并不能阻碍被告履行义务,被告的行为可以视为作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明确表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欠款48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且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谭德新偿还原告程立玲欠款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建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2。)代理审判员 梁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赵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