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咸阳某某公司与陕西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某某公司,陕西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5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某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咸阳某某公司与陕西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陕0404民初136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陕西某某公司向陕西某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300000元整。执行费5376.99元。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双方当事人同意分期偿还,被执行人已偿还150000元,签字之日偿还100000元,2017年10月1日前再偿还50000元,其余款项放弃。二、逾期由被执行人承担违约金84000元及逾期迟延金。现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分期履行中,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边荣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