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皮燕娟、星子南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燕娟,星子南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林南炳,尹良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皮燕娟,女,1971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星子南华信用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星子县星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58482563。法定代表人:林南炳,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南炳,男,195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尹良富,男,1961年5月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洪民四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星子南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皮燕娟借款188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20000元)。林南炳、尹良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尹良富与汪俊英名下��同所有位于西湖区××单元××、××室两套房产,已变卖以物抵债(第三次拍卖底价为1917670元,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形成流拍)。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04200元(其中诉讼费及保全费47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1440元,总计1925640元及利息。已执行2282532.7元。现汪俊英、尹良富向江西省高院申诉,江西省高院作出(2015)赣民抗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认为:江西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洪民四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廖子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