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2执26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余乃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余乃全,余乃光,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26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春儒,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海英,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余乃全,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余乃光,男,195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保险办公楼*楼。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与被执行人余乃光、余乃全、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7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乃光、余乃全、广西瑞源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各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谢媛媛代理审判员 朱世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韦启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