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宝玉申请张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玉,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陈宝玉,男,199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恰镇。被执行人张发,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陈宝玉申请张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2民初1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宝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了纠纷,申请执行人陈宝玉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2民初1182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英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