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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宝玉申请张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玉,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陈宝玉,男,199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古恰镇。被执行人张发,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民意乡。陈宝玉申请张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2民初11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宝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了纠纷,申请执行人陈宝玉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2民初1182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英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