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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雷,梁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35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许雷,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梁海文,女,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雷、梁海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情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 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