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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敏、叶绍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敏,叶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梁敏,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高中文化,私营业主,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叶绍平,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大专文化,干部,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敏与被执行人叶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80000元、诉讼费912元,执行费1100元,已执行30000元,尚有执行标的50000元和诉讼费912元,执行费1100元未执行到。经查,被执行人叶绍平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正刚审 判 员  余良军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 记 员  苏祖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