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海鸿与执行张士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鸿,张士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9号申请执行人:胡海鸿,男,生于1974年1月8日,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张士才,男,生于1966年3月29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胡海鸿与张士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士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义 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