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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海鸿与执行张士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鸿,张士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69号申请执行人:胡海鸿,男,生于1974年1月8日,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张士才,男,生于1966年3月29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胡海鸿与张士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士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义 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