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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集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世纯、郑庆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世纯,郑庆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42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恩君,男,系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郑世纯,男,1994年10月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永昌路*****号。被执行人郑庆义,男,1965年9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集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世纯、郑庆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任建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