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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临夏州永靖县瑞蚨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朱还兄、赵克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夏州永靖县瑞蚨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还兄,赵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292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临夏州永靖县瑞蚨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司发涛,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党仁杰,男,汉族,生于1964年4月15日。被执行人:朱还兄,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25日。被执行人:赵克云,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5日,住永靖县。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民初1596号临夏州永靖县瑞蚨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朱还兄、赵克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还兄、赵克云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在银行的账户无存款,且有多案正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陈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