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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兴海支行与王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兴海支行,李长山,钟国欣,夏洪静,王伟,王强,齐齐哈尔农垦永建农机专业合作社,齐齐哈尔农垦神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魏一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751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兴海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25号。负责人:赵适,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卫东,该行职员。被告:李长山,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钟国欣,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夏洪静,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王伟,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王强,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被告:齐齐哈尔农垦永建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查哈阳农场花香分场。法定代表人:林长秋。被告:齐齐哈尔农垦神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甘南县查哈阳农场花香分场。法定代表人:林长秋。被告:魏一海,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兴海支行与上列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兴海支行提供的被告魏一海住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起诉材料。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兴海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0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兴海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谢鹏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