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2执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兴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朱兴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2执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法定代表人:贾建,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兴树。申请执行人四川聚力融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法中公证处(2016)凉法证内经字第103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朱兴树已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并缴纳执行费624.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17)川7102执4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李银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