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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南阳市高新区广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梁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南阳市高新区广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梁捷,李民英,梁书敏,常建国,南阳市绿莹艾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3484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张衡路6号。法定代表人胡顺才,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吴春洋,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法律保全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中原银行南阳建西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南阳市高新区广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七一乡冯楼村。原法定代表人常建国,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被告梁捷,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南阳市,被告李民英,女,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南阳市。被告梁书敏,女,汉族,1953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南阳市卧龙区,与常建国系夫妻关系。以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潘玉增,杨纳,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常建国,男,汉族,1955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南阳市卧龙区。被告南阳市绿莹艾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八一路189号名门华府。法定代表人周中伟,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宋中光,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中原���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告南阳市高新区广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绿莹艾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梁捷、李民英、常建国、梁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在庭审中查明被告常建国于2017年3月30日因病死亡。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常建国做为原南阳市高新区广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债务担保人,死亡后,原告需要重新确定南阳市高新区广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及常建国继承人。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并拒绝变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待确定适格被告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靖玥审判员  殷玉伟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日书记员  张一佳